【安全生产小课堂第一期】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九项硬措施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九项硬措施 【转】海口应急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mOqgT9DKIe3cGhJH2svrFg 海口市消防救援支队、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海口市应急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九项硬措施》,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 一、严禁在地下车库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严禁在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 三、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共用走道、楼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 四、严禁电动自行车改装、加装电动机、充电器、蓄电池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零部件; 五、新建、改建、扩建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六、设有顶棚的室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智能充电和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 七、各区政府应出台支持电动自行车室外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电价优惠等奖励政策; 八、既有建筑、住宅小区等无法满足电动自行车室外停放要求的,由各区政府牵头,组织资规、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研究予以解决。 九、各区政府要加大巡查检查和宣传警示教育力度,发现违反以上行为的,应立即组织应急、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确保整改闭环。 2024年2月26日 海口市消安委办、海口市安委办联合印发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法律责任的通告》 明确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通告 海口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发布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共用走道、楼道,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